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27浏览次数:512

      为适应我校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刻苦钻研业务,探索研究体现高职教育教学的特有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应具有接受新思想、新知识的学习能力,兼世界文化精华、继承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引领学生成长。
      第四条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以及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担任高职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已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实训课教师应取得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均需经过学院的培训或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新上岗教师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内容和相关教学环节,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教学系(部)考核效果良好。
      (二)本科毕业的教师,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对拟开课程开展听课、试教等教学实践活动一年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系(部)考核效果良好。
      (三)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需要新教师提前开课,应通过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开课能力,并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二)具有开设该课程的相应知识和理论基础,对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三)所有开新课的教师,都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较详细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提供较详尽的讲课提纲。
      (四)开新课的教师应向系(部)讲述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材处理方式、主要参考书、教学辅助手段,经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五)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讲授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二)新开发的课程,要先有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没有统编大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要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或提纲,经系主任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四)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
      (一)教材由任课教师初选,教研室主任提出选用意见,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由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订购。
      (二)注重选用近三年内出版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
      (三)鼓励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需自编教材或讲义,应按照学院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课教材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备课
      (一)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制订完成,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系主任审批后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校历是制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学期授课计划应使用专用纸和封页。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每名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各保存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变动时,应由有关教研室提出,系主任同意后执行,任何的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
      (二)教师备课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了解所教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担任的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掌握本课程相关内容的发展状况、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相关教学情况。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既要重视开发学生智力,又要重视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健康成长,达到学生爱学、会学、学会的教学效果。教案的设计应体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启发学生学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教案作为教学实施过程的重要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情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的次数与时间、考核方式和计分办法等。
      (四)公共课和有条件的专业基础课程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五)教师应主动参与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主动深入到企业第一线,及时了解本课程的行业岗位能力需求,进行教学内容的动态研究,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三条  授课 
      (一)教师授课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讲好课的前提是善于调动学生的内在动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讲课要做到:
      1、内容丰富
要有足够的本门课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理论性内容应有联系实际的部分,实践性内容应有理论指导的部分。注意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概念明确
要明确本次课有几个主要概念,并对这些概念有一个明确而又确切的表述和解释。要讲清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概念。
      3、重点突出,针对性应用性强
教师要明确本课所确定的重点,并调动多种手段来突出重要知识点,使学生留下深刻印象。
      4、脉络清楚,逻辑性强
重点知识要通过一个自然、合乎逻辑的认识过程使学生接受。即要讲清楚解决问题的思路。
      5、语言生动精练,深入浅出
讲课中对语言有三点基本要求:清楚、得当、艺术。做到用词准确,用语恰当,讲话的语速不快不慢,声音不高不低,情绪不急不缓,既在关键时刻有激情,又注意讲课的大部分时间心平气和。
      6、多媒体屏幕显示和板书得当
多媒体屏幕和板书要求清楚、得当、艺术。内容要醒目。文字和图简明扼要,恰倒好处,利于说明问题;清楚秀丽,搭配均匀,给人以美的享受。
      7、学时准确
讲课的内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过程要精心安排。不要拖堂,也不要欠堂。
      8、着装典雅,举止文明
典雅大方的着装能表现教师的内在气质,有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听讲课。
      (三)积极收集与教学有关的信息,及时改进教学,使教与学协调一致,良性互动。
      (四)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的责任人。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考勤情况报系留档保存。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一律视为缺勤。缺勤人数超过3人,任课教师应及时与班主任沟通。
      (五)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停、调、代课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

      四、课外辅导和答疑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答疑相结合。辅导答疑时数一般不少于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视课时量大小,1周或2周安排一次,排在课表上。教师应有答疑记录。
      (二)注意在辅导答疑中发现优秀学生,鼓励他们努力进取,对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到见解要及时肯定,给予支持,促其发展。对学习较困难或向教师问疑较少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要加强实训辅导,并注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  作业布置、批改
      (一)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必须强化应用的要求,份量不宜过重。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
      (二)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小班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大、中班批改作业的数量分别为1/3至1/2。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三)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有专门记载,并作为学生该科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是根据培养目标中对技能培养的要求,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的体系,是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动,要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要遵照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行业岗位能力的变化及时更新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接轨。应重视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用性强的实训项目。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单位考察,落实实习、实训的必备条件,作出具体安排,并指导学生作好实习、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对学生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在实习、实训中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结束前要主动与实习、实训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实习、实训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学生成绩及总结材料交到教学系(部)。 

      六、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成绩、平时成绩组成。期末成绩占60%至80%;平时成绩占40%至20%(其中考勤成绩占10%至20%)。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学生旷课或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平时成绩不及格。该科平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科期末考试。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和考核。不论实践教学环节长短,均应安排专门的考核时间,要采用笔试、动手操作和答辩等形式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表现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实训课程可以灵活安排。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实训课程也可采取实践操作和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若理论课考试采取笔试形式,须实行考、教分离。考、教分离分为校系两个级别,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校级考、教分离,系负责组织系级考、教分离课程,校系考、教分离课程目录由教务处、系于每学期初公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命题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做到数量适度,难易适中。试题应有试题说明、评分标准和相应的审批手续,考试评卷后应有试题分析和试卷分析。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有责任认真组织考前复习,让学生系统整理学习内容。教师不得以划定范围、拟出重点等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确保检测效果。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参照标准答案批阅试卷,做到公平、公正。对于有独到见解和创新的答卷要充分肯定、给予鼓励。考试后要及时将成绩册和试卷送教学系(部),以便汇总上报教务处。成绩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均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允许学生取得相应的社会考试成绩或证书来取代相应课程的成绩,具体方法由校教务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要突出高职专业理论以够用为度、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的特点,鼓励教师进行考试的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考试改革计划应在课程结束前书面报告教务处。,学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教师将给予奖励。

      七、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教师每年应制订个人业务学习计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要制订出“双师型”教师的成长计划。“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专业技术职务(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
      (二)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四)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良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具有开课资格的专任教师,应逐步具备开2至3门课程的能力。在高职专业授课三年以上且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提供一门全院任意选修课存入学院选修课资源库。
      第三十条  专业课教师要参与本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公共课教师要参与相应课程归口管理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各相应教研室应作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并作好听课记录,每两年至少上一次公开课。各教学系(部)每学期至少组织本系(部)教师集体听课一次,听课后认真组织讨论,研究教材教法。

      八、教师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服从教学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课教师必须做到准时上、下课,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再更动。教师有个人私事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一日内由教学系(部)主任审批,教学系(部)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或安排补课,并报教务处调课、备案;请假一日以上报教务处,并经过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擅自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五条  担任全院公选课的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学生名册,不允许未选修学生参与听课和考试。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优秀“双师型”教师及其它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师,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等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