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1、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无线通讯工具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场且经劝告仍不按规定放到指定地点;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座位号、学生证号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辩认;
4、在考场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5、用规定的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答题(规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6、开考15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7、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未在指定座位就考或强行调换座位者;
8、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10、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强行答题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停考一次,并在校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1、偷看或抄录夹带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以及偷看事先写在身上、文具或其他物品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3、传递夹带、暗示答案或偷换或互换试卷;
4、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5、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
6、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三、考生凡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除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外,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3、组织作弊;
4、本考次连续二次违纪作弊者。
四、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收缴证据。可让考生继续考试,通知其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听候处理;
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除填写考场记录外,应同时填写《违纪考生情况表》并签名以示负责;
3、教务处对违纪作弊考生进行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考生认识错误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4、《违纪考生情况表》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存入考生档案。
五、本规定适用校内组织的考试。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国家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无线通讯工具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场且经劝告仍不按规定放到指定地点;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座位号、学生证号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辩认;
4、在考场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5、用规定的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答题(规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6、开考15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7、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未在指定座位就考或强行调换座位者;
8、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10、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强行答题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停考一次,并在校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1、偷看或抄录夹带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以及偷看事先写在身上、文具或其他物品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3、传递夹带、暗示答案或偷换或互换试卷;
4、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5、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
6、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三、考生凡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除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外,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3、组织作弊;
4、本考次连续二次违纪作弊者。
四、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收缴证据。可让考生继续考试,通知其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听候处理;
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除填写考场记录外,应同时填写《违纪考生情况表》并签名以示负责;
3、教务处对违纪作弊考生进行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考生认识错误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4、《违纪考生情况表》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存入考生档案。
五、本规定适用校内组织的考试。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国家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