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教学管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7浏览次数:5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与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
      A类 教学组织事故
      B类 教学管理事故
      C类 教学考核事故
      D类 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
      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
      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
      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核查与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提供证据证明该事件情况属实,并对现场发生的事件事实签名确认。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部门领导或管理人员,应列为教学事故连带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能主动向部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在认定处理时可予以从轻处罚。
      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教务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初步认定,由教务处副处长或处长审定。
      Ⅱ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或教务处副处长、处长初步认定,由教学主管副校长审定。
      Ⅰ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或教务处副处长、处长初步认定、教学主管副校长复审,报校长审定。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依据本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核查、处理。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应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等情况在一周内查核完毕,或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查核完毕。
      查核部门查实后应按一项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两人以上)应在表上签名确认,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罚
      第七条  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拿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报教务处备案,经教务处副处长或处长签字批准后,予以处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Ⅱ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或教务处副处长、处长依据本规定对事故拿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报教务处备案,经教学主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后,予以处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Ⅰ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或教务处副处长、处长依据本规定对事故拿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报教务处备案,上报教学主管副校长签署处理意见后,再上报校长签字批准,予以处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罚
      对I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其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100元—200元。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的,由人事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除扣罚当月奖金外,还应扣罚年终奖(具体数额由人事处核定),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一学年内发生三次III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次II级教学事故
      对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300元—500元。取消其当年评优、晋级资格。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I级教学事故的,由人事处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除扣罚当月奖金外,还应适量扣罚年终奖(具体数额由人事处核定),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级资格。一学年内发生三次II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次I级教学事故。
      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发文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600元以上(根据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人事处适量扣罚当年年终奖(具体数额由人事处核定),取消当年的评优、晋级资格,以及给予其严重警告、调整岗位、降级(职)使用或解聘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级教学事故的,应取消其当年年终奖和予以解聘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形成后,应于当日送达责任人及其部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后十日内无异议的,人事处应发文通报处理结果。处理公文必须送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若是专职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须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若是兼职教师,除了III级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外,I级或I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以后不再聘用。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补充
      教学事故是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则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必须向教务处报告。超过8小时将对相关教学管理人和责任人进行升级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申诉、提请复议及其仲裁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下达后三日内,向教务处或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应提交明确的申诉或提请复议的要求和充足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二条  对有明确要求和充足理由及证据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予受理,并对有异议的教学事故直接进行复议或仲裁,也可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师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