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27浏览次数:655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各院、部、处、室: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
以我校及下属研究机构的名义或以我校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须全额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的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又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我校科研经费的来源
    1.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向国家、省(部、委)、市等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等。
    2.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委)、市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项科研经费。
    3.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科研奖励、配套资助和科研启动费经费。
   (二)我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课题文稿印刷和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实验用品费用、文具购置费等。
    2.资料费。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等费用。
    3.国内外调研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括往返的车船票、飞机票、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所发生的的差旅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4.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印刷费和版面费。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论文刊出、著作出版费用,研究成果印刷费用,专利申请及专利保护费用等。
    6.项目执行管理费:即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综合管理费用(如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及聘用人员劳务费等)。
    7.联系费。课题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电话费等,(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8.其他费用。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配套与奖励
    第四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为顺利完成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校对获得各项外来经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配套与经费奖励办法。实行经费配套的项目须是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以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批件和额度为准。
    获国家级、省部级等立项的科研项目,若属立项文件中明确规定有经费配套匹配额度要求的科研项目,学校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条  随项目下达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和我校按规定配套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初审,方可报销。
    第六条  各类外来横向课题,不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所有拨入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分三次给付,在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之后各按照20%、40%、30%给付。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校后,学校提取课题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开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组负责人须按《课题申报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在申请拨款时须将科研进展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科研处,由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签字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从外单位聘请的人员,其报酬由课题经费开支;课题负责人有权按每个成员的作用、工作态度、效果、工作量决定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和奖励资金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劳务费总支出限定在总经费的20%以内,劳务费必须在项目结题后领取。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须经学校后勤处验收建账后,方可报销投入使用。课题结束后,科研仪器设备由课题组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调用,课题组成员使用优先。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上交学校有关部门,同时编报结算清单,经科研处审查后,由财务处核销。
    第十五条  已获批课题在计划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完成任务者,学校将冻结其全部课题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准许原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凡由该课题经费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及有关资料,应如数上交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办法。
    1.原课题组可以将结余经费投入新的课题研究使用。
2.课题组负责人认为需要后续课题研究的,经课题组多数成员同意,重新向科研处申报立项,经批准后可以使用结余经费。
3.纵向课题的节余经费可将40%作为校科研资金,继续用于资助科研课题研究,其余的60%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劳务酬金;横向课题节余经费20%作为校科研资金, 80%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劳务酬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等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课题(即纵向课题),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外来横向课题(含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在经费使用方面签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凡没有专门经费使用规定的,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同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开支都必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弄虚作假,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申请表.doc

附件2:课题经费(中期、结题)预算支出明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