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017年)》的通知[厦科联〔2016〕50号]”-通知公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08浏览次数:338

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017年)》的通知[厦科联〔2016〕5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精神,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围绕《厦门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现开展2017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征集工作。2017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分为: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三大部分。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市科技计划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厦门打造千亿产业链(群)促进产业升级工作方案》、《厦门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软件信息服务、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与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现代农业与水环境等产业科技的发展。

    二、申报程序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计划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可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点击“业务办理”—“市科技计划申报”—“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一步:进入“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审核通过后,根据拟申报计划的类别,填写相应申报表;在申报表“附件”中以word文档形式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申报表》填报无误后,点击“网上申请”提交。

    第二步:市科技局受理网上申报材料后,对存在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合理等问题的材料提出意见,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对审核合格的材料发出“通过形式审查”信息(收到此信息后,原稿将无法补充、修改),申报单位即可打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请申报单位在网上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第三步:审核合格的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每份申报书需附上目录,其中: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采用简单装订、其他计划均采用胶装),一式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如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合作协议的,原件均需装订在正本中)。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申报单位在纸质材料截止日期前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试行切块管理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惠民项目中的医疗卫生项目按以上第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后由各切块单位审核、受理材料(材料报送要求按各单位具体通知)。

备注:涉密项目直接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不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材料受理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切块管理的除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受理

地  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大楼一层大厅窗口)

联系人:王仕柃、叶维汝

     咨询电话:2050966(网上申报)、2025377 (纸质材料接收)

    (二)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申报程序及受理详见指南

    四、申报要求

    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本指南、《申报表》填写说明,按要求进行申报。

2、《申报表》样本可从“厦门市科技局网站”的“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登录页面下载作为草稿之用。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科技项目计划支持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支持,且科技计划项目当年度限报1项(不含申请“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下同) 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4、企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存在以下①-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申报;企业存在以下第②、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的申报。

    ①近两年连续获得市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的;

    ②有市科技项目逾期未验收的;

    ③近3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承担科技项目存在以上②、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项目所在院(系)、科室的申报项目。

5、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正式在职科技人员,申报年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亦不可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6、同一个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市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亦不得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同时向不同政府部门申报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项目若多头申报,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所在院(系、部、室)的项目申报)。

7、鼓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区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已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中央或省、市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

8、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为2 - 3年以内。

9、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10、企业申报单位应提供近两年获得的各类国家、省、市和区级政府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情况。

11、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定单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自愿提供。

12、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是指相关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自愿提供。

13、企业申报材料中提供“税收证明”的,是指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无需提供。

14、项目投入经费应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科目的支出要符合《预算表各科目说明》(详见指南附件)的要求。

15、申报表中要求填报的税收,是指企业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含企业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的部分。

1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指南的各类科技计划与我市已出台的同性质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五、特别提示

    1、市科技局未委托或指定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申报文件,并借以获取利益。

    2、申报单位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个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申报文件时,应遵守规范,不得将中介费与申请的财政资金额挂钩,不得以“攻关费”名义额外支付或收取费用。一经查实,双方将被计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并取消申报单位2017年科技计划申报资格。

3、欢迎申报单位举报假借市科技局及其下属单位名义承揽申报文件编制业务,或违规收费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个人。举报电话:市科技局(计划处2021925  监察室2021829)

4、申报单位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市科技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单位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从发现该行为年度起取消其5年内申报所有财政资助的资格。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