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得到科学有序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教师在科研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旨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不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学科研处。
第四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审议或审定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条 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第八条 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条 讨论学校中青年教师的学术培养问题,协助师资发展中心推荐或审定相关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一条 指导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开展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学校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校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十三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5-21人,每届任期三年,任职期满重新选聘。
第十五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副高或双师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的专业分布考虑其学科代表性,其专业范围覆盖学校基本学科。经委员会会议同意,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学科研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科教学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学术指导委员人数少于11名时,其缺额依新任委员产生办法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学术指导委员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各设召集人1人。各临时机构接受学术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并按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秘书处筹备换届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1.在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学术指导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4.提议召开特别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5.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6.享有聘期内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应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
2.积极参加学术指导委员的会议和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校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建议;
4.为学校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5.对学术指导委员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指导委员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 学术指导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术指导委员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通过一般决议,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专业发展方向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术指导委员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论证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指导委员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学校相关教师、学生代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术指导委员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学术委员会的秘密。
第二十九条 学术指导委员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文件落实情况由教学科研处负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术指导委员全体会议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不遵守本章程,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学校研究决定劝退或予以辞聘。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指导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