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10浏览次数:442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由本校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学校师生和科技工作者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校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助手。

    协会是厦门市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师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学生、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协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贯彻科技工作者“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持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思想,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开展国内外民间科技交流与研讨,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定期组织校内各专业学术报告会,主旨在于介绍各专业所涉及学科的现有科技动态、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及发展方向,为使学校师生及科技工作者了解各专业学科的科技前沿,促进各专业的发展。

第六条  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组织科技培训、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等。

第七条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推广与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管理经验,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让公众理解科学、尊重科学,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积极支持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使协会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十条  努力完成上级科协和学院领导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学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校内的各种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承认协会章程,已参加校外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的会员,经申请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经申请备案,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有要求帮助解决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遇到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关心、支持和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4、反映对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以及损害协会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理事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会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室),设主任1人,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可设立科协专业委员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专业委员会秘书。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1、学校董事会拨款;

2、科技咨询服务和各项其它收入;

3、个人、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